关于组织开展省直单位第五期职工医疗互助暨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活动的通知
省直各片属成员单位、系统(联合)和大企业(集团)工会:
根据《湖南省总工会关于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指导意见》(湘工发〔2013〕29号),省直工会决定继续在省直单位内统一组织开展第五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互助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目标及性质
(一)活动目标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健康中国战略,为职工群众提供全方位健康服务,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中发〔2016〕23号)精神,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要求,发挥工会组织在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积极作用,广泛组织职工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缓解职工就医困难,防止职工因病致困、因病致贫,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推动实现2020年全省困难职工同步迈入小康社会。
(二)活动性质
坚持“群众性、团体性、互助性、公益性”相统一的原则,发挥全省各级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积极作用,发扬工人阶级团结互助的光荣传统,秉承“无病我帮人、有病人帮我”的互助互济精神,采取团体会员模式,不断提高精准度,切实拓展覆盖面,最大限度地把各种就业形式的在职职工组织到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中来。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筹措的资金全部用于职工医疗互助项目,实行专户专款专用,严谨规范、公开透明运行,接受社会监督。工作经费和运行费用由工会经费承担。
二、组织领导
成立省直职工医疗互助活动领导小组,由省直工会常务副主席任组长、省直单位职工维权帮扶中心主任任副组长,省直工会常委为成员。在省直单位职工维权帮扶中心设省直职工医疗互助办公室(以下简称“互助办”),负责活动组织实施。省直各片工会成员单位、系统(联合)和大企业(集团)工会明确专人负责。
三、活动内容
互助活动有关工作按照《省直单位第五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和《省直单位第五期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活动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四、有关要求
1、高度重视。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是在省总工会指导下,全省工会系统统一开展的一项普惠职工的重要工作,是工会为职工办实事、办好事,构建服务职工长效机制的积极探索。省直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认识此项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广泛宣传发动、抓好组织落实。
2、加强宣传。各级工会要宣传好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意义、内容,鼓励和引导更多职工参加。一是第五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政策调整,进一步加大了普惠力度。省直工会在总结第四期活动的基础上,对完全政策自负部分补助比例由20%提高到25%;二是互助活动与商业医疗保险的区别,互助活动不以盈利为目的,所有互助金全部用于补助,工作经费从工会经费中开支,互助金收支情况接受审计部门及社会监督;职工申请参加前不需要做体检,生病住院的职工同样可以参加;无缴费能力的特困职工,单位工会可从工会经费中给予补助,也可以申请行政给予补贴。
3、精心组织。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各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认真研读文件,掌握要求,弄懂弄通缴费方式、申请补助条件、标准等工作流程,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2018—2019年度互助活动缴费时间为2018年3月12日—4月30日,4月30日前未缴纳互助金的,不得享受互助待遇。
互助金缴费账号:8002 6431 4314 010,账户名:湖南省直属单位职工互助互济协会,开户行:长沙银行曙光支行。
未尽事宜,可加入省直医疗互助工作QQ群(372612346)或电话咨询。联系人:向琨,杨容,联系电话:85451626,88318249(传真)。
附件1:第五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报名表
附件2:《省直单位第五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附件3:《省直单位第五期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活动实施办法》
附件4:省直单位第五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团体申报承诺书
附件5:省直单位第五期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活动团体申报承诺书
湖南省直属机关工会委员会
2018年3月9日
附件1:
第五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负责人
及工作人员报名表
单 位: (公章)
类 别 |
姓 名 |
工作职务 |
联系电话 |
QQ号码 |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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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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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省直单位第五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实施办法
根据省总工会部署,省直工会决定开展省直单位第五期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为使活动规范有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管理
第一条 省直单位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互助活动”)由省直工会统筹,省直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办公室(以下简称“互助办”)负责组织实施,互助办设在省直单位困难职工帮扶中心。
第二条 互助办负责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1、组织在职职工参加互助活动;
2、负责互助活动的政策咨询;
3、负责互助资金的收缴、审核、发放;
4、指导基层单位工会开展相关业务工作;
5、负责数据统计和资料归档等工作;
6、对互助金收缴和补助标准提出调整建议。
第三条 片属各成员单位、系统(联合)和大企业(集团)工会指定专人负责,负责所属单位互助活动的宣传动员、政策咨询、互助金收缴、对申请对象初审把关、相关资料整理上报等工作。
第二章 活动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凡工会关系在省直工会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不含退休人员、劳务派遣工、内退和“两不找”人员),在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均可参加互助活动。
第五条 互助活动采取团体会员制。参加互助活动并成为团体会员的单位必须达到以下条件:
1、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职工人数在30人以上的,申请参加人数应达到符合参加条件人数的80%以上;
2、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职工人数在30人以下的,应当全部参加。
第六条 单位自愿参加的职工人数达到互助活动要求的条件后,由单位工会按照工会组织隶属关系办理相关手续。片属各成员单位工会、系统(联合)和大(企业)集团所属单位工会直接到互助办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单位工会团体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互助金缴费申请单》(登陆湖南省省直单位医疗互助系统(sz.17880.org)进行填录,提交并打印,加盖单位工会公章);
2、互助金缴费银行回单;
3、工会主席承诺书(签字并加盖单位工会公章)(附件4);
4、单位医疗互助活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报名表(附件1)。
第三章 活动期限
第八条 每一期互助活动时间周期为一年,互助活动具体时间为当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第四章 互助金筹措和管理
第九条 互助金来源:
1、个人缴纳的互助金;
2、基层单位工会经费资助;
3、省直工会为已建档立卡的特困在职职工、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不含退休劳模)缴纳的互助金;
4、政府(行政)经费支持;
5、利息及其它收入。
第十条 参加人按每人每期60元或120元的标准缴纳互助金。
互助金的缴纳方式有:
1、职工个人缴纳;
2、基层单位工会经费资助;
3、政府(行政)经费支持;
4、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不含退休劳模)、已建档立卡的特困在职职工本人的互助金按120元的缴费标准由省直工会全额缴纳。
第十一条 互助金由单位工会统一收取,互助金缴纳后,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各单位工会收取的互助金,应及时上缴互助办,同时办理相关手续。因上缴不及时未能办理相关手续,导致参加人不能享受互助政策的,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
第十三条 互助金全部用于参加活动职工住院的医疗费用补助,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不得随意扩大开支范围。
第十四条 当期结存的互助金及利息滚动计入下期活动,作为风险储备金。补助金不足部分由省直工会补贴。
第十五条 建立审计督查制度。成立省直单位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省直工会财务、经审、女工、互助办等部门及参加互助活动的基层单位和职工代表组成。每期活动结束后,管理委员会对互助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同时,互助活动接受政府审计部门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计,互助金补助情况定期在医疗互助QQ群内公布。
第五章 补助内容、标准及办法
第十六条 参加人在互助期内因病住院,发生符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公务员补助等报销后,对剩下的自付部分(只包括“部分政策自付”、 “医保统筹段自付”),采取分段计算法,按比例核算累加补助金;对“完全政策自付”部分补助25%:
补助金计算公式:
补助金额=剩余未报额×相应比例+完全政策自付×25%
(剩余未报额=现金支付-完全政策自付-应付起付线)
(A)60元:
1、5000元(含5000元)以下部分补助45%;
2、5001元—10000元的部分补助50%;
3、10001元—20000元的部分补助55%;
4、20001元—30000元的部分补助60%;
5、30000元以上的部分补助65%。
单次补助总金额不足200元的按200元的标准补助,一个互助责任期内,补助金最高限额为6万元。
(B)120元:
1、5000元(含5000元)以下部分补助65%;
2、5001元—10000元的部分补助70%;
3、10001元—20000元的部分补助75%;
4、20001元—30000元的部分补助80%;
5、30000元以上的部分补助85%。
单次补助总金额不足200元的按200元的标准补助,一个互助责任期内,补助金最高限额为8万元。
第十七条 在一个互助活动有效期内,补助金的申请不受次数限制,参加申请补助金额按每次住院分别办理,不累计核算。
第十八条 参加人在跨互助期住院的互助补助金,按照两期的住院天数分别占住院总天数的比例分摊计算,然后再按照不同互助期的补助标准分别计算补助。参加人在参加互助活动前已住院且在互助期间内出院的,其互助补助金按互助期内的住院天数占住院总天数的比例分摊计算。参加人互助期内住院,互助期满出院且未参加下一期互助活动的,其互助补助金按互助期内的住院天数占住院总天数的比例分摊计算。
第六章 申请和支付
第十九条 参加人申请补助时,须向本单位工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由单位工会登陆湖南省省直单位医疗互助系统(sz.17880.org)申请办理。单位工会初审后,由专人统一到互助办办理。互助办不接受个人申请。
申请办理补助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省直医疗互助系统里填报的补助金申请单(加盖单位工会公章);
2、住院医药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完后退还本人);
3、住院结算单(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完后退还本人);
4、医院疾病诊断书、出入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完后退还本人);
5、参加人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参加人本人的银行卡复印件(注明银行支行);
7、参加人身故的须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或丧葬火化证明的复印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受益人的证明材料(户口本或结婚证)及受益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8、转院到外地住院治疗的,须另外提供统筹地医保部门证明。
9、互助办认为必须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参加人出院后,需在医院(或医保部门)最终出具的医疗费专用收据或住院结算单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逾期未办理者,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工会在接到参加人提出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及时受理,将符合条件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上报互助办。互助办在接到相关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理终结并支付互助补助金。补助金通过银行转账到申请人指定银行账户。
第七章 责任免除、处罚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不承担相应的补助责任:
1、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金支付范围内发生的个人自费费用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不予支持的其他费用。
2、参加人拖欠基本医疗保险,且在互助期限内仍未补缴的;
3、互助期满而治疗还未结束,未按规定期限继续缴纳下期互助金的,超出互助期治疗天数的医疗费用,不给予医疗补助;
4、工伤、职业病、生育费用;
5、采取欺诈、作弊行为骗取医疗补助金的;
6、冒领、超领医疗补助的;
7、在互助活动有效期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参加人的责任终止时,互助活动责任即对参加人即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如有发生第二十二条第5、6款所指行为,即行终止对其互助责任,互助办有权追回互助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互助活动有效期内,参加人在省直单位范围内调动工作的,应在30日内通知互助办,由互助办为其转移、续接医疗互助关系,并告示。参加人身故等自然减员的,互助活动责任终止。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和参加单位、参加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互助办举报,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六条 未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享受职工医疗互助补助待遇。
第二十七条 互助活动期满,当期互助责任即行终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直单位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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