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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省直单位第四期职工医疗互助暨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活动的通知

日期:2017-03-08作者:来源:
 关于组织开展省直单位第四期职工医疗互助暨
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活动的通知

 

省直各片属成员单位、系统(联合)和大企业( 集团) 工会:

根据省总部署,省直工会决定开展省直单位第四期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暨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活动(以下简称“互助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意义

医疗互助活动是 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补充和延伸,是 构建 多层次 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减轻职工医疗负担,加强服务型工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组织领导

成立省直职工医疗互助活动领导小组,由省直工会常务副主席任组长、省直单位职工维权帮扶中心主任任副组长,省直工会常委为成员。在省直单位职工维权帮扶中心设省直职工医疗互助办公室(以下简称“互助办”),负责活动组织实施。省直各片工会成员单位、系统(联合)和大企业( 集团) 工会明确专人负责。

三、活动内容

互助活动有关工作按照《 省直单位第四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和 《省直单位第四期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活动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四、有关要求

1 、高度重视。 互助活动是在省总工会指导下,全省工会系统统一开展的一项普惠职工的重要工作,是工会 为职工办实事、办好事, 构建 服务职工长效机制的积极探索。 省直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认识此项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广泛宣传发动、抓好组织落实。

2 、加强宣传。 各级工会要宣传好活动的意义、内容,鼓励和引导更多职工参加。要讲清楚两个问题:一是进一步加大了普惠力度。省直工会在总结第三期活动经验的基础上,调高了补助限额( 60 元方案补助最高限额 6 万元, 120 元方案补助最高限额 8 万元),并在全省率先对完全政策自负部分补助 20% 二是互助活动与商业医疗保险的区别, 即:互助活动不以盈利为目的,所有互助金全部用于补助,工作经费从工会经费中开支,互助金收支情况接受审计部门及社会监督;职工申请参加前不需要做体检,生病住院的职工同样可以参加;无缴费能力的特困职工,单位工会可从工会经费中给予补助,也可以申请行政给予补贴。

3 、精心组织。 互助活动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各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工作人员要认真研读文件,掌握要求,对 缴费方式、申请补助条件、标准、程序等工作流程,要弄懂弄通、了然于胸,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2017—2018 年度互助活动缴费时间为 2017 3 10 4 30 4 30 前未缴纳互助金的,不得享受互助待遇。

互助金缴费账号:800062743411018 ,账户名:湖南省省直单位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开户行:长沙银行湘银支行。

未尽事宜,可加入省直医疗互助 QQ 群( 372612346 )或电话咨询。联系人及电话:陈林雨、蒋瑶、向琨: 13307315667 88759708 88318249 (传真)。

附件1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报名表

附件2 省直单位第四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附件3 省直单位第四期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活动实施办法

 

湖南省直属机关工会委员会

2017 37

附件1

第四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负责人

及工作人员报名表

 

 

单 位:                          (公章)

 

类 别

 

工作职务

联系电话

QQ号码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负责人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工作人员

 

 

 

 

 

 

 

 

 

 

 

 

 

 

 

 

 

附件2

 

省直单位第四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实施办法

 

根据省总工会部署,省直工会决定开展省直单位第四期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为使活动规范有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管理

    第一条   省直单位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互助活动”)由省直工会统筹,省直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办公室(以下简称“互助办”)负责组织实施,互助办设在省直单位困难职工帮扶中心。

第二条   互助办负责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1 、组织在职职工参加互助活动;

2 、负责互助活动的政策咨询;

3 负责互助资金的收缴、审核、发放;

4 、指导基层单位工会开展相关业务工作;

5 、负责数据统计和资料归档等工作;

6 、对互助金收缴和补助标准提出调整建议。

第三条  片属各成员单位、系统(联合)和大企业(集团) 工会指定专人负责,负责所属单位互助活动的宣传动员、政策咨询、互助金收缴、对申请对象初审把关、相关资料整理上报等工作。

第二章  活动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凡工会关系在省直工会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不含退休人员、劳务派遣工、内退和“两不找”人员),在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均可参加互助活动。

第五条   互助活动采取团体会员制 。参加互助活动并成为团体会员的单位必须达到以下条件:

1 、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职工人数在30 人以上的,申请参加人数应达到符合参加条件人数的80% 以上;

2 、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职工人数在30 人以下的,应当全部参加。

第六条   单位自愿参加的职工人数达到互助活动要求的条件后,由单位工会按照工会组织隶属关系办理相关手续。片属各成员单位工会、系统( 联合) 和大( 企业) 集团所属单位工会直接到互助办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单位工会团体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 《互助金缴费申请单》 (登陆湖南省省直单位医疗互助系统(sz.17880.org )进行填录,提交并打印,加盖单位工会公章);

2 、互助金缴费银行回单;

3 、工会主席承诺书(加盖单位工会公章);

4 、单位医疗互助活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报名表(附件1 )。

第三章  活动期限

第八条   每一期互助活动时间 周期为一年,互助 活动 具体 时间为当年41 日至次年331 日。

第四章  互助金筹措和管理

第九条  互助金来源:

1 、个人缴纳的互助金;

2 、基层单位工会为特困会员缴纳的互助金;

3 、行政经费支持;

4 、利息及其它收入。

第十条  参加人按每人每期60 元或120 元的标准缴纳互助金。互助金可由个人缴纳,也可由单位工会经费给予补助。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不含退休劳模)、已建档立卡的特困在职职工本人的互助金按120 元的缴费标准由省直工会全额缴纳。

第十一条  互助金由单位工会统一收取,互助金缴纳后,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各单位工会收取的互助金,应及时上缴互助办,同时办理相关手续。因上缴不及时未能办理相关手续,导致参加人不能享受互助政策的,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

第十三条   互助金全部用于参加活动职工住院的医疗费用补助,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不得随意扩大开支范围。

第十四条   当期结存的互助金及利息滚动计入下期活动,作为风险储备金。补助金不足部分由省直工会补贴。

第十五条   建立审计督查制度。成立省直单位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省直工会财务、经审、女工、互助办等部门及参加互助活动的基层单位和职工代表组成。每期活动结束后,管理委员会对互助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同时,互助活动接受政府审计部门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计,互助金补助情况定期在医疗互助QQ 群内公布。

第五章   补助内容、标准及办法

第十六条   参加人在互助期内因病住院, 发生符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公务员补助等报销后, 对剩下的自付部分(只包括“部分政策自付”、 “医保统筹段自付”),采取分段计算法,按比例核算累加补助金;对“完全政策自付”部分补助20%

补助金计算公式:

补助金额= 剩余未报额* 相应比例+ 完全政策自付*20%

(剩余未报额= 现金支付- 完全政策自付- 应付起付线)

A60 元:

1 5000 元(含5000 元)以下部分补助45%

2 5001 10000 元的部分补助50%

3 10001 20000 元的部分补助55%

4 20001 30000 元的部分补助60%

5 30000 元以上的部分补助65%

单次补助总金额不足200 元的按200 元的标准补助,一个互助责任期内,补助金最高限额为6 万元。

B120 元:

1 5000 元(含5000 元)以下部分补助65%

2 5001 10000 元的部分补助70%

3 10001 20000 元的部分补助75%

4 20001 30000 元的部分补助80%

5 30000 元以上的部分补助85%

单次补助总金额不足200 元的按200 元的标准补助,一个互助责任期内,补助金最高限额为8 万元。

第十八条  在一个互助活动有效期内,补助金的申请不受次数限制,参加申请补助金额按每次住院分别办理,不累计核算。

    第十九条  参加人在跨互助期住院的互助补助金,按照两期的住院天数分别占住院总天数的比例分摊计算,然后再按照不同互助期的补助标准分别计算补助。参加人在参加互助活动前已住院且在互助期间内出院的,其互助补助金按互助期内的住院天数占住院总天数的比例分摊计算。参加人互助期内住院,互助期满出院且未参加下一期互助活动的,其互助补助金按互助期内的住院天数占住院总天数的比例分摊计算。

第六章   申请和支付

第二十条   参加人申请补助时,须向本单位工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由单位工会登陆湖南省省直单位医疗互助系统(sz.17880.org )申请办理。单位工会初审后,由专人统一到互助办办理。互助办不接受个人申请。

申请办理补助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 、省直医疗互助系统里填报的补助金申请单(加盖单位工会公章);

2 、住院医药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完后退还本人);

3 、住院结算单(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完后退还本人);

4 、医院疾病诊断书、出入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完后退还本人);

5 、参加人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 、参加人本人的银行卡复印件(注明银行支行);

7 、参加人身故的须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或丧葬火化证明的复印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受益人的证明材料(户口本或结婚证)及受益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8 、转院到外地住院治疗的,须另外提供统筹地医保部门证明。

9 、互助办认为必须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参加人出院后,需在医院(或医保部门)最终出具的医疗费专用收据或住院结算单之日起45 个工作日 内申请办理,逾期未办理者,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工会在接到参加人提出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及时受理,将符合条件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上报互助办。互助办在接到相关材料后,在30 个工作日 内审批办理终结并支付互助补助金。补助金通过银行转账到申请人指定银行账户。

第七章  责任免除、处罚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不承担相应的补助责任:

1、 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金支付范围内发生的个人自费费用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不予支持的其他费用。

    2 、参加人拖欠基本医疗保险,且在互助期限内仍未补缴的;

3 、互助期满而治疗还未结束,未按规定期限继续缴纳下期互助金的,超出互助期治疗天数的医疗费用,不给予医疗补助;

4 工伤、职业病、生育费用;

5 、采取欺诈、作弊行为 骗取医疗补助金的;

6 、冒领、超领医疗补助的;

7 、在互助活动有效期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参加人的责任终止时,互助活动责任即对参加人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如有发生第二十三条第56 款所指行为,即行终止对其互助责任,互助办有权追回互助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互助活动有效期内,参加人在省直单位范围内调动工作的,应在30 日内通知互助办,由互助办为其转移、续接医疗互助关系,并告示。参加人身故等自然减员的,互助活动责任终止。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和参加单位、参加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互助办举报,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七条  未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享受职工医疗互助补助待遇。

第二十八条   互助活动期满,当期互助责任即行终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直单位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3

 

省直单位第四期女职工特殊疾病

保障活动实施办法

 

    根据省总工会部署 省直工会决定开展省直单位第四期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活动,为使工作规范有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管理

       第一条   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工作 由省直工会职工医疗互助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互助办”)负责组织实施,省直工会女工委协助配合。

第二条  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项目纳入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统一管理。

第三条   片属各成员单位、系统(联合)和大企业(集团)工会负责所属单位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工作的宣传动员、政策咨询、女职工特殊保障互助金收缴、数据整理、上报及初审等工作。

第四条   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项目互助金纳入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专户管理,在专户下设置专门科目,单独核算。

第五条  参加单位参加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活动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 《女职工特殊疾病缴费申请单》 (登陆湖南省省直单位医疗互助系统(sz.17880.org )进行填录,提交并打印,加盖单位工会公章);

2 、缴费银行回单;

3 、工会主席承诺书(加盖单位工会公章)。

第二章  参加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  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项目的参加对象(以下简称参加人)为:本单位在职女职工( 不包括退休女职工)

第七条 互助办在组织参加人参加时,对免除责任的条款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参加人作出明确说明。参加对象应当如实告知所患特殊疾病情况。

第三章  保障项目

第八条  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作为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项目之一单独运行,保障病种为初次发生原发性乳腺癌、子宫癌、子宫颈癌、卵巢癌、输卵管癌、阴道癌六种,不包括原位癌。 已患上述疾病的女职工不再参加特殊疾病保障活动。

第四章  保障期限

第九条   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项目 互助期间为一年,从201731 日零时起 2018228 日二十四时止。

 

第五章 互助金的筹措和管理

第十条   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项目互助金的来源:

1 、个人缴纳的互助金;

2 、基层单位工会为特困女职工缴纳的互助金;

3 、行政经费支付;

4 、利息及其它收入。

第十一条  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互助金按照每人每期10 元标准缴纳,每人限一份。 互助金由参加人所在单位工会统一收取,互助金缴纳后,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各单位工会收缴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互助金后,应及时按工会组织隶属关系办理相关手续。片属各单位工会直接到互助办办理相关手续;系统(联合)和大企业集团所属二级单位,由系统(联合)和大(企业)集团工会统一到互助办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互助金管理按照《省直单位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暂行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章   保障标准

第十四条  本互助活动保障期内,参加人患保障项目六个病种之一的,可获一次性补助金1 万元。

第十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障项目补助金受益人为参加人本人。

第十六条  参加人如果同时参加了省直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其住院发生的费用仍可按照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补助条件和标准获得补助金。

第十七条  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项目缴费标准和补助标准可根据省总工会要求和 互助金收支等情况予以适时调整, 报经省直工会常委会议研究同意后执行。

第七章  补助申请和支付

第十八条   参加人患保障项目病种之一的,应当在确诊45 日内向互助办提出申请补助,逾期不再受理。 申请补助时,由参加单位工会负责向互助办申请办理。办理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 、省直医疗互助系统里填报的女职工特殊疾病补助金申请单(加盖单位工会公章);

2 、三级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出具的首次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血液检验、病理切片报告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完后退还本人);

3 、医院出具的医疗收费明细、收据和首次住院费用结算单(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完后退还本人);

4 、参加人本人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注明银行支行),如亲属代办,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户口本;

5 、参加人在外地住院治疗的,还需提交手工填写的外地就医病人住院费用审核单和机打的首次住院费用结算单。

6 、参加人在互助保障期内因患所保障病种身故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受益人的证明材料及身份证复印件1 份。

第十九条  参加人无住院及疑难复杂情况的,除提交第十九条第1234 项规定的资料外,还须经中心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认定,并对参加人进行实地核实确定。

第二十条  互助办在收到参加人材料、手续齐备的申请后,一般应在15 个工作日内做好互助金支付,情形复杂的可延长至30 个工作日。

第八章 责任免除、终止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承担相应的保障责任:

1 、参加人姓名、身份证等基本信息虚假的;

2 、参加单位或参加人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的;

3 、冒用他人姓名和资料申请补助的;

4 、无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资料之一的;

5 、采取欺骗、作弊行为骗取补助金的其他行为;

6 、参加人因吸食或注射毒品感染艾滋病毒导致初次发生原发性妇科癌的。

对违反上述规定骗取医疗补助的,互助办将予以追回,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参加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保障项目六个病种之一的,互助办按相关规定给付一次性补助金后,对该参加人的互助责任即终止。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和参加单位、参加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互助办举报,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九章 其它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直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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