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直单位模范职工之家建设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省直和中央驻长各单位工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国工会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强省直单位模范职工之家建设管理,省直工会对《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之家建设与管理办法》(湘直工发〔
2010
〕
9
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直单位模范职工之家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2019
年
1
月
4
日
湖南省直单位模范职工之家建设管理办法
(修订)
为深化省直单位模范职工之家建设活动,推动模范职工之家建设活动向规范化、制度化发展,根据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国工会十七大精神,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紧紧围绕省直和中央驻长各单位的中心任务和工会的重点工作,加强分类指导,实施分类创建,努力把基层工会建设成为职工群众真正满意的“职工之家”。
二、基本原则
1.齐抓共建,形成合力。努力形成党组织统一领导、行政积极支持、工会具体实施、职工热情参与的建家工作格局。
2.以人为本,依靠职工。坚持会员评家,突出职工群众在建家活动中的主体地位,把职工和会员是否满意作为衡量建家成效的主要标准。
3.分类指导,动态管理。根据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不同特点,指导制定符合实际的工作方案和考核标准。对创建工作实施动态管理,完善建家、评家、复查机制。
三、创建办法
1.创建范围和对象。凡工会组织关系在省直工会的省直和中央驻长各单位工会,均属于创建范围。创建模范职工之家的对象是基层工会,创建模范职工小家对象是基层工会的分工会、工会小组。
2.创建时限和层级。省直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的创建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省直工会负责命名、授牌和管理。省级和全国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的创建工作,由省总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确定创建时限,省直工会负责推荐和申报,实行分级创建。
3.创建条件和标准。模范职工之家的创建工作要遵循党的十九大和中国工会十七大的有关精神,总体要求是: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规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针对省直单位和中央驻长各单位实际,制定考核验收评分细则,从党政领导重视支持、自身建设规范健全、工作开展切实有效、职工群众支持认可四个方面进行考核打分。模范职工小家创建参照模范职工之家创建标准。
4.创建和申报程序。凡已开展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创建工作,并认为已经达到创建标准的单位,由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研究,征求同级党组织和行政意见,并提交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向省直工会提出书面申报,由省直工会进行考核验收。省级、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和模范职工小家的申报,由省直工会根据省总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分配的名额,择优逐级申报。
四、管理办法
1.考核验收。省直工会根据申报单位的数量,分期分批进行考核验收。考核验收按照评分细则,实行100分制,逐项打分,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上,才能评为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省直工会每年年终对获评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的单位统一发文命名、授牌。
省级、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和模范职工小家的考核验收,由省总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分别组织实施,或者委托省直工会进行考核验收。
2.复查考核。模范职工之家和模范职工小家实行动态管理。省直工会原则上每3年对历年命名的各级模范职工之家和模范职工小家进行一次复查考核,复查考核工作采取上级抽查和本级自查相结合、集中复查和平时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复查合格的继续保留称号和牌子,不合格的提出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实行撤牌销号。
3.会员评家。凡已获评各级模范职工之家和模范职工小家的单位,都要建立会员评家机制,每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对建家工作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民主测评,并将测评结果上报省直工会。会员评议满意率在80%以下的,要限期进行整改,半年后仍达不到会员满意要求的,撤销其模范职工之家或模范职工小家称号。
4.严格纪律。模范职工之家和模范职工小家的建设和管理必须实事求是、严格纪律,凡发现弄虚作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取消其申报资格或已获得的称号,并取消其申报创建或重新申报创建的资格2年。
五、激励措施
1.补助工作经费。省直工会对当年申报创建成功的省直模范职工之家,发文予以确认和授牌,并给予一定的创建工作经费补助。补助标准为:省直模范职工之家20000元/家,省直模范职工小家5000元/家。经费补助主要用于改善职工之家、职工小家的工作条件,开展职工之家建设的相关工作和活动,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建家工作水平,不得直接发放给个人。
2.文明考核加分。模范职工之家创建工作应当与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同步进行,与文明单位级别相匹配。省直单位各层级模范职工之家创建工作列入年度文明单位考核加分内容。
3.优先推荐评优。各层级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工人先锋号的单位及个人,从获得相应层级模范职工之家称号、会员评家为满意等次的的基层工会中优先推荐和评选。
六、实施时间
本办法(修订)从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
省直单位模范职工之家考核验收评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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